大學繁星推薦入學


推薦報名資格

(一)全程均就讀國內同一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並修滿高一、高二各學期及高三上學期之 112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全程修習普通科之學生。
2.全程修習教育部核定辦理學術學程(含學術自然、學術社會)課程之學生。
3.全程修習依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等設立並經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定辦理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等藝術才能班(以下簡稱藝才班)及體育班之學生。
上述普通科之學生,含依教育部統計處公布高級中等學校科別資料所指之普通科、科學班、數理資優班、語文資優班、人文與社會科學資優班、創造能力資優班、原住民藝能班之學生,但不包含進修部學生及高中因其他特殊目的,並經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附設或設立之雙語部學生、戲劇班學生。另,藝才班及體育班之學生於就讀期間,有轉讀情形者不符合推薦報名資格。
可推薦學生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推薦學校),詳見附錄二「113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招生推薦學校暨代碼一覽表」。

(二)前項所稱「全程均就讀國內同一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者,係指學生高一、高二及高三全程學籍均於國內同一學校或全程有實際就讀國內同一學校之事實,且在校學業成績評比方式經校內推薦委員會審議認定與所有在校生一致者。前項所稱「112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係指目前實際在學且即將於 112 學年度畢業者。

(三)符合(一)、(二)所列學生,其「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符合大學規定,且其學科能力測驗、高中英語聽力測驗、術科考試成績通過本簡章「貳、分則」大學校系訂定之學科能力測驗檢定科目標準、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檢定標準、術科考試檢定項目標準,得由就讀之推薦學校依本招生規定辦理推薦報名。

重要日程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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